据对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3万多户城镇居民家庭抽样调查,1991年全国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为1552元,比上年增长11.9%。
广东(2536元)、上海(2334元)、西藏(2111元)、北京(2040元),四省市区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已突破2000元大关,名列前茅,以下是浙江(1954元)、海南(1726元)、天津(1697元)、福建(1669元)、江苏(1623元),其中居全国第九位、华东第四位的江苏,比全国第一的广东低913元,然而却高出全国平均水平71元。
由此可见,国内贫富地区之间还存在着较大差距。 (李金玉摘自《现代家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