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电力系统从1991年8月起实行职工工伤死亡保险,走出了一条企业内部依靠职工集资办保险的道路。
陕西电力系统共有5万多名职工。由于种种原因,每年在电力生产基建中,都有职工死亡事故发生。而这些死亡职工大都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不仅给职工家属造成精神上的痛苦,而且给家庭生活带来许多困难。为切实关心因工死亡职工家属的生活,电管局局长党组书记刘宏建议工会开办互助性工伤死亡人身保险。
局工会会同局劳资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1991年7月在陕西电力系统内建立了职工工伤人身保险互助基金会,并在保险公司的指导下,制定下发了《陕西电力系统职工工伤人身保险互助基金实施细则》。
《细则》规定:职工工伤人身保险互助基金,属于职工个人集资,为职工因工死亡后,对其遗属给予一次性抚恤补助金。遗属仍可享受按国家规定及地方保险公司所应享受的一切待遇。局属陕西电力系统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及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均应参加人身保险基金会,并缴纳人身保险互助基金30元。职工调出本系统或因离退休、退职、死亡等原因,基金会退还个人基金30元(不含利息)。保险对象在保险期内发生工伤死亡,由基金会支付一次性抚恤补助金5000元。
特约记者 王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