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义南:
最近,我们单位工会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届期已到,准备换届选举。请问代表名额和委员会委员名额有无新规定?
咸阳 惠圆
惠圆同志:
你好!你所提问题很好。最近全总书记处讨论通过的《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和《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对这方面做了新的规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在200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的10%至6%;5001至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会员超过了万人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会员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个别大型企业单位,会员代表需超过500人的,须经省总工会批准;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的单位,报相应的全国产业工会批准。会员在2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如因特殊情况需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须经上级工会批准,代表人数比例不得少于会员的30%。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5001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