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和几位从事基层工会工作的同志闲聊,似乎大家都或多或少地感到:目前对《工会法》的学习贯彻,仍有那么一点“剃头担子一头(工会)热”的味道。有的单位的党政领导,对《工会法》的学习不积极部署、不抓落实,仅是工会一家唱“独角戏”。这种现象使我有颇多感叹。
七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工会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不仅对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产生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而且对进一步加强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密切党和政府与职工群众的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固然,《工会法》就工会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以及活动准则和组织原则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更好的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工会法》绝不是工会一家的法律,它的重大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工会与政府、工会与单位行政机构的关系。比如,《工会法》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之一是“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但如若行政方面以种种借口不拨或少拨,《工会法》能完整地实施么?又比如,“全民所有制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但如若某些企业偏偏不让你工会代表出席,这样的法律规定能畅行无阻么?
因此,《工会法》的贯彻实施,绝不是工会单方面就能办到的,它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和全体公民法制观念的提高。
那种党政方面不重视、不布置、不检查的做法是不符合党中央的精神,是应该尽快纠正的。
(雷钟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