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义南:
最近,我单位行政把不经工会代表大会选举的人任命为工会主席,请问这种做法对吗?为什么?
江平
江平同志:
你所提问题很有典型性,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如果你单位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空缺时,根据全总书记处通过的《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应及时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补选前征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代理主席职务,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因此行政是不能任命工会主席的。新《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都明确规定: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即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等组成,除它们的派出机关外,都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各级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等选举结果,要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这是工会的一项重要的组织原则,只有选举产生的领导机关,才能充分体现会员的意志,才能建立起领导与被领导的正确关系。而且中央(1989)12号文件也明确规定:工会各级领导班子人选不管是党委推荐、群众推荐和自荐都要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党组织应当尊重民主选举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