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工资基金管理,调节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收入水平,适当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国家税务局拟将现行的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统一合并为工资调节税,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工资调节税暂行条例》(草案),将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凡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及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事业单位发放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实物折价、劳务报酬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缴纳工资调节税。它以企业、事业单位为纳税人。
工资调节税的免税限标准为年均2400元,各省、市自治区政府根据当地工资区类别和职工工资收入实际水平,在不超过免税限额基准800元的前提下,确定本地区的免税限额。
条例规定,工资调节税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分级税率为:全年应纳税工资额人月均在400元以下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400元至8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800元至12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1200元至1600元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1600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70%。
(据《华商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