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们是1988年从部队转业到内地工作的,家属均在1984年参加了部队办的集体企业。现在安置单位劳司虽安排了家属的工作,但以未交劳动保险基金为由而不计算原来的工龄。请问国家对此问题有何规定?
读者 张权
张权同志:
关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家属收取劳动保险基金的问题,原省劳动人事厅曾在陕劳人险(1988)361号文件中做过答复,要求仍按省政府颁发的(1984)197号文件规定办理。即:“我省有部分集体企业已实行劳动保险基金制度,但由于全国尚未统一实行这一制度,故对分配到这些企业的转业干部随调爱人,如原单位未实行劳动保险基金制度,可暂不执行这一规定”。
至于工龄和工资待遇问题,国务院、中央军委在国发(1981)17号文件中规定:凡是在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家属工厂工作的家属,随干部调出该地区,被招收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时,其在家属工厂工作的工龄,应连续计算。工种对口的,可以顶学徒工的年限,不对口的,其工资待遇可参照上山下乡青年被招工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