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最近,全国总工会和财政部联合发文,对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文件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于每月15日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对逾期未交或少交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应及时催交。经多次催交无效的,通过银行进行扣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扣收滞纳金。
文件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支付工会委员会脱产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所在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有关经费的列支渠道相同;还规定,从1993年1月1日起,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地方总工会在编的离退休人员;编制列在全国总工会和地方总工会的产业工会的离、退休人员;县以上工会所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工会干部学校(院),各类职工学校,财政拨款补贴的职工疗养院(所),工会经费补贴的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馆)等文体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由同级财政支付。 (陈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