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发生的经济案件中,曾出现过这样的情形:人民检察院起诉某甲有经济犯罪涉嫌,而人民法院认为某甲是改革者,应给予法律保护,坚决不予受理。双方都说自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或以某项政策为依据。也出现过一审法院将某乙以经济犯罪判处徒刑,但二审法院审理后却判处某乙无罪释放。为什么会出现这些怪现象呢?我认为主要原因是市场规则不完善,经济法规不健全,原有的部分经济法规与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有矛盾。
过去,我们的经济法规很大一部分是在计划经济调节为主和市场经济调节为辅的原则指导下,保护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制定的,它是排斥市场经济的,这些法规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
尽快制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规范市场主体的法规。就是从根本上将过去政府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转变为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比如制定集体企业法、混合制经营法和私人经营法,以保证不同性质的所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主体。二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规。这主要是解决不同所有制的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平等自主、平等竞争和公平交易,像球赛一样,如果没有比赛规则,只能是乱打一通。三是规范国家和政府培育和调整市场经济的法规。以规范政府的行为和政企关系及其职责,防止过多的行政干预阻碍市场的发育。四是规范涉外经济法规,比如对外贸易法、国际补偿贸易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以及对国际惯例的确认等。
制定和完善市场经济法规势在必行,不然,本文提到的执法中的混乱现象还会有增无减。
(王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