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承担哪些义务
中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后,既享受关贸总协定给予的权利和四十多年来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方)开放贸易所取得的成果,又要承担其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缔约国对中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主要提出五个要求: (一)外贸政策法规的全国统一性; (二)外贸政策法规的透明度; (三)非关税措施的合理性,即符合关贸总协定的要求。中国要承诺大大简化进口管理体制,保证以关税作为主要保护手段;(四)承诺价格改革时间表;(五)在完成价格制作改革之前,接受选择性保障条款。
为了加快改革开放和适应关贸总协定的要求,中国已经并正在继续进行以下各项工作: (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三日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破除和取代了现行的一些不适应建立自主独立企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这标志着中国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驶出了国家计划经济的港湾,进入了市场经济的大海。
(二)加速外贸立法,尽早制定外贸法,使全国各业有法可依,从而有效地履行外贸政策法规的全国统一实施的义务,同时依法维护中国的正当贸易权益。
(三)进一步确立市场形成价格的主体地位,这是建立市场经济的一个关键步骤。经过十四年的改革,中国的价格管理制度已基本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国家定价向市场价格新体制的转变。根据建立市场经济的要求,中国将进一步加快价格改革步伐,在未来三年左右的时间内,逐步完善市场价格机制。
(四)大大简化进口管理体制,保证以关税作为主要保护手段;较大幅度地削减关税,逐步减少乃至全部取消非关税壁垒。中国已单方面降低了二百二十五项关税,取消了进口调节税,并决定除保留少量配额和按关贸总协定规定对个别幼稚工业进行必要保护外,在三年内将全部取消进口许可证。这表明,中国决心在降低关税和消除非关税措施方面承担义务。
(五)清理和公布有关外贸管理的内部文件,履行透明度的义务。今后制订新的外贸法规、条例一律要事先公布,然后才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