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记者范玉章)“在当今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里,实行工会同资方就工资问题进行谈判的制度是通常的做法,这是调节劳资关系的一种手段。我们现在还没有这种制度。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们应当研究借鉴这种办法的可行性”。这番话是全总副主席章瑞英最近在四川乐山召开的全国工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说的。
章瑞英说,党的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理论的提出和实践,必然引起我国各个领域,尤其是经济领域的深刻变化,必然对我国劳动关系和工资分配等制度的改革产生深刻的影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逐步建立和发展,我国在工资分配管理上,将建立“国家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体制,企事业在内部工资分配上,将有越来越大的自主权。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公有制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强化企业分配中的职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促使企业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我们要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工会代表职工与行政进行工资分配的协商机制。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要研究探索建立工会代表职工与厂方就工资问题的谈判机制。事实上,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里,实行工会同资方就工资问题进行谈判的制度是通常的做法,这是调节劳资关系的一种手段。我们现在还没有这种制度,但我们应当研究这种办法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