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一年多没有召开职代会,厂工会据理力争,不料厂长竟然说:现在贯彻《条例》,主管局都给企业松绑放权,工会还争什么权。
对此高论,笔者很不以为然。贯彻《条例》,其本意是要把本来属于企业的权还给企业,还给包括厂长在内的全体职工,使企业由政府的附属变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并不是厂长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更不意味着《宪法》、 《企业法》、《工会法》明文规定的东西都可以不执行。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职代会制度,是《宪法》、《企业法》、《工会法》明确规定的,是企业领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40多年来的实践也证明凡是民主管理搞得好的单位,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就浓,积极性就高;企业就兴旺发达。反之,再能的“能人”,也必然回天乏术,搞不出什么名堂。
纵观当今世界,市场竞争愈演愈烈。而市场竞争,说到底是管理和职工整体素质的竞争。所以,国外成功的企业家,不仅重视产品,更重视员工参与企业管理,重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而我们一些企业,为什么要把职代会这种具有中国特色、并且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民主管理制度,随便丢掉呢?
还应当看到,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自我完善。不管改革怎么深入,职工在企业的主人翁地位不会改变。所以,工会组织应当督促企业行政,毫无例外地坚持职代会制度,坚持职工民主管理。如果这叫争权的话,对不起,工会就是要争这个“权”。 (应志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