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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是我们【的命根子

——关于西安台板厂事件的法律思考

2023年09月26日

西安泾渭律师事务所许小平 陈平 王旭

1993年3月2日《西安晚报》第三版刊登出《比一比,看谁贡献大;想一想,为啥亏损多》,公布了我市预算内企业1992年度扭亏增盈情况。红榜登着西安台板厂扭亏为盈,减亏增盈216万元,法人代表:胡兰荪。这是个非常好的消息,但台板厂的职工却怎么也笑不出。因在几天前,胡厂长一夜之间突然被免职,接替他的却是一年前因长期亏损被免职的厂长。职工糊涂了,这是怎么回事?

当问到台板厂目前的负责人郭魁元同志时,他说, 《条例》是我们的命根子,现在把我们的权力收得一点都没有了,只有靠《条例》要回我们的权力,搞好生产经营。

此事发生在1992年元月17日,在没有征求西安台板厂党委、职代会及其它组织的意见,也没有征求广大职工意见的情况下,强行将西安台板厂划归西安激扬彩印包装公司领导。在国务院1992年7月23日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后,1992年10月27日西安台板厂向上级反映要求脱离激扬公司管理的请示报告,西安市一轻局在1993年2月23日的86号文件中,作出不同意台板厂脱离激扬公司的六条批复。接着,激扬公司在1993年2月23日以06号文件免去了胡兰荪同志的厂长职务,同时将原来免去的厂长又任命为厂长。这当然引起广大干部、职工的强烈不满,并导致停产。

激扬公司(1992)第8号文件明确指出:“兼并西安台板厂”。根据《条例》第16条规定:“企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兼并其它企业,报政府部门备案”;第34条规定:“企业兼并是一种有偿的合并形式”;1993年1月11日市长崔林涛签发的《西安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27条规定“……兼并双方签订协议……”。从上述规定来看,激扬公司兼并西安台板厂,而西安台板厂一是不同意,二是无偿,三是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四是根本没有征求台板厂领导班子和职代会的意见,完全是个别人的主观愿望。所以全厂干部、职工对此“兼并”表示强烈不满,是顺理成章的事。在免去胡兰荪厂长职务的问题上,市一轻局和激扬公司领导的作法不符合法定程序。《企业法》第44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人选,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由政府主管部门免职或者解聘,并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上级免去胡厂长、任命原厂长,均未按《企业法》的规定办事。成天叫依法办事,但在具体问题上却把法律、把群众抛在九霄云外,招来的后果自然是怨声载道。

西安台板厂现领导郭魁元说得好:《条例》是企业的命根子。这句话讲得很有分量!贯彻《条例》已进入关键阶段。社会各界认真学法执法,是落实《条例》的保证。望大家都来关心参与贯彻实施《条例》这件大事,齐心协力做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工作。望“西安台板厂”事件不要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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