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家税务局拟将现行的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统一合并为工资调节税。为此,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工资调节税暂行条例》(草案)。
条例规定,凡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及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事业单位发放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实物折价、劳务报酬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缴纳工资调节税。它以企业、事业单位为纳税人。
工商调节税的免税限额标准为年人均2400元,各省、市、自治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水平,在免税限额800元以内的前提下,确定本地区的免税限额。
工资调节税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分级税率为:全年应纳税工资额人均在400元以下部分,税率为10%;超过400元至8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800元至12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1200至1600元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1600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70%。
纳税人的一些工资性支出,在计算应纳税工资额时允许扣除。本条例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边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