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陕棉十二厂有家属临时工221人。他们是70年代初,厂方少数领导人以生产需要为名,未经当地和上级劳动部门审批而自行组织的。他们不进车间,没有生产指标,只搞些清洁活路;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有活干,没活散。他们吃粮按居民标准,每天工资为0.80元到1.20元,221人每月工资为3.5万元,全年42万元,与我们厂离退休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具体事实如下:
1、根据省纺织工业总公司1980年有关文件规定,1973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家属工按月计发退养费。1974年1月以来参加工作的家属工每满一年发一个月本人的标准工资,一次结清。若单位已按各自办法作了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按说,未经国家劳动部门批准的家属临时工,不能享受以上待遇,况且厂里已在1980年对一些家属工工资做了一次性结清,为何又到1981年10月16日把其清退工资全部收回?
2、国务院1989年有关文件主要解决离退休职工工资偏低问题,根本就没有提到家属工。而厂里的某些人通过省纺劳司个别人为十二厂家属工炮制了(1990)陕纺277号文件,给家属工由原来的31.40元增加到60元,同时晋升一级工资。
3、国务院1992年有关文件规定,对1985年以前的离退休人员增发10元再增加10%,1985年以后的离退休人员增加10%。厂里借此给全部家属工按1985年以前的离退休人员对待,增加10元再增加10%。这样每人每月约收入163元,而辛苦了四五十年的退休职工每月平均约140元。
4、给家属工增发各种待遇补贴和享受90%的公费医疗。
陕棉十二厂905名离退休职工(签名 略)
(调查附记) 去年12月以来,陕棉十二厂905名离退休职工集资派代表四次上访,反映他们厂将家属临时工与正式离退休职工享受同等工资、医疗待遇的做法不合理。本报群工部对此很重视,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先后到省劳动人事厅、省纺织工业总公司和陕棉十二厂询查国家政策和了解有关情况,同时,对国棉四厂、五厂家属工工资等待遇作了考察,情况基本摸清。
“退养家属工”的来由及其他
“家属工”是指在全民企业中参加长年性生产和工作的计划外用工。其中大多数是1957年前后为解决职工家属就业和工厂劳动力不足问题而招收的长期临时工。陕棉十二厂有家属工221名。过去,他们中有的在车间长期顶岗,有的在生产辅助部门从事服务性工作。连续工龄最短为8年,最长为28年,大部分在14年至18年之间。据多方调查,家属工的工龄基本属实,但不排除个别情况与事实有出入的可能。1980年,十二厂根据省政府和省纺织公司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多安置待业青年,将家属工全部转为退养家属工。其退养金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月分别为21.6元至49.63元,在企业营业外收入中支付。同时规定,197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本厂职工家属按月计发退养费,并享受公费医疗;1974年元月以来参加工作的以及不是本厂职工的家属,工资则一次结清,且不享受公费医疗。但厂方在1981年10月违反规定,将一次结清的12名家属工工资收回,按月发薪。据查,十二厂最晚参加工作的家属工是1973年。同时,一次结清的都是外厂家属工,这种做法不符合当时国家政策规定,厂方当即予以纠正。对退养家属工享受公费医疗的问题,厂方认为,这是以前立的规定,只要不与上级规定相悖,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原则上照例执行。
两次调资 各有说法
1990年6月和1992年12月,十二厂按省政府、省纺织公司有关政策,在给离退休职工增加离退休费的同时,给退养家属工相应增加了退养费。对此,各有说法——
离退休职工想不通:论工龄,家属工没有我们长;论贡献,家属工没有我们大;论工作,家属工比我们轻松自由,凭什么和我们享受同等调资和医疗待遇,从一定程度讲,这是不尊重离退休职工合法权益的表现。从调查看,十二厂退养家属工无论工龄长短,每人现行标准工资为70.60元,加各种补贴,全部收入达163.60元,相当于15年以上、20年以下工龄的退休职工的全部收入。
退养家属工也有理:尽管我们中大部分人的工龄没有离退休职工长,可也为十二厂做过贡献。现在物价上涨这么快,不增加退养金,单靠那点钱连饭都吃不饱,叫我们这些六、七十岁的人怎么安度晚年。
十二厂领导“苦难言”:不给家属工升工资,家属工“搁不下”;给升了,退休职工不愿意。考虑到家属工和退休职工一样,都是十二厂的老同志,都为十二厂做过贡献,对他们的晚年生活应关心照顾,就给升了。再说,两次调资都征得省纺织公司的同意的。第一次按陕纺劳人字(1990)277号文给家属工增加了退养金,不足50元的加到50元,再升一级工资。第二次,我们以厂劳字(1992)29号文请示公司,公司批示:“根据国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精神,由你厂自主决定处理。”据此,我厂给家属工按退养金基础增加10%退养金,不存在另加10元的问题。当然,两次升调后,的确存在家属工工资与一些较长工龄的退休职工工资拉平的现象,但绝大多数退休职工工资仍远远高于退养家属工。
省纺织公司劳资处如是说:给退养家属工增加退养金,省上没政策,但考虑到省纺系统退养家属工为数不少,且退养金普遍偏低,1990年,我们决定,在给全民退养职工增加工资的同时,给退养家属工也增加退养金,这与省上政策并不相抵触。去年,在贯彻国发(1992)29号文件中,十二厂问我们能否给退养家属工也增加工资,我们最初的答复是:这次调资对象是全民企业离退休职工,不包括集体工和家属工,此事先放一放,等上边有了政策再说。不久,十二厂又来人请示:能否用企业自有资金给家属工升工资。我们认为,自有资金分配权属于企业和厂长,我们不好过多干涉,即批复十二厂“自主决定处理。”
省劳动人事厅有关部门讲:我们的政策只管全民企业离退休职工。目前,政府正逐步落实给企业的14项自主权,企业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给家属工增加工资。
我们走访了国棉四厂、五厂,这两个厂对退养家属工的工资、医疗待遇与离退休职工相似;退休职工升工资、加补贴,家属工也有份。
上述说法,角度不同,却言之有理。
意见和建议
经过深入细致调查和广泛听取意见,我们认为,陕棉十二厂在符合主管上级规定和企业自主权范围内,参照国家对离退休职工的政策,给退养家属工增加退养金和享受一定的医疗待遇是合理的、实事求是的。但在具体实施中应掌握“适度”原则,与离退休职工拉开档次,有所区别;同时,避免“一刀切”,根据每个家属工的工龄长短、贡献大小来确定调资等幅度,切实做到:既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又合理维护离退休职工和退养家属工的合法权益。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十二厂领导班子表示,要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教训,加强离退休职工和退养家属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防止这类情况的再次发生,以维护和发展全厂的安定团结局面。 本报群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