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省劳动厅近日发出了《关于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更好地落实用工自主权,职工也可不再受所有制的限制,完全按照个人的能力和专长合理流动。
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同一城镇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职工(系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中办理了招收录用手续的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流动,由企业自行决定,自行办理。因生产工作需要跨城镇调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技工,由企业自主决定,劳动部门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上述人员流动到新单位后,必须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证和养老保险金的转移手续。
二、职工在不同所有制企业流动后,不论原来是固定工,还是劳动全同制工人,都应实行劳动合同制,成为调入企业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职工与企业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三、对已经在全民所有制单位“混岗”的集体职工,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方可成为全民合同制工人。1986年9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应从1986年10月1日起补缴个人退休养老金;1986年9月底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个人退休养老金,工龄可合并计算。
(牛正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