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在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中,常常会遇到有的行政负责人似乎是当然的委员候选人的情况。请问,党员行政负责人是否必须提名为委员候选? 西安习律
习律读者:
你所反映的情况,确实是存在的。从有利于工作出发,一个单位的党员行政负责人有一部分人参加党组织的领导机构,是适宜的。但是,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其候选人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三章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提名。党员行政负责人能否提名为委员候选人,要根据多数党员、党组织或代表的意见来确定。任何个人都不具有必须提名为委员候选人的特权。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