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心大姐:您好!
我是刚休完产假回单位上班的女工。我不知道国家对哺乳期保护有什么规定,您能为我查查吗?拜托了。
榆林市 刘晓芸
晓芸妹:
为了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有丰富的质量好的乳汁,按时哺育好婴儿,使婴儿健康成长,国家对女职工哺乳期保护已有明确的法规。
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指出“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次哺乳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往返途中时间,算做劳动时间。
《规定》第10条还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劳动有: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等共17种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企业。 知心大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