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丈夫现是企业合同制工人,1989年从部队退伍后,正值其父退休,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他由农村顶替其父上班,企业将他定为合同制工人,而没有定为固定工,企业这样安排符合政策吗?在待遇上,我丈夫能否同城镇退伍军人一样按固定工对待?
王爱英
王爱英读者:
您所反映的情况,是两个不同的问题:1986年10月,国营企业就实行了劳动合同制,1989年您丈夫退伍后,企业按照有关顶替政策安排他“接班”,这时,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已经几年了,因此,企业本着统一的政策,将您丈夫定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是合乎原则的;而城镇退伍兵则是国家按照退伍到原征集城镇的有关政策安排为固定工的,您丈夫不属于这类情况,也不具备这个条件,况且国家也没有将已经按照顶替原则安排为合同制工人的又要按照固定工对待的这类规定。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