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建舟·
15年经济改革实践证明:在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中,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从根本上说,国有企业缺乏活力、效率低下的症结,就在于产权关系模糊。它属于全社会每一个人,又不属于任何特定的人。作为所有者的全体人民不可能直接管理企业,只能通过各级管理机构和它所任命的各级干部去管理,而这些大大小小的国家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并不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他们有权支配企业财产,却可以对财产不承担责任。在两权分离,承包经营改革中,由于缺少明确的产权主体,也就缺少了承担经济风险责任的主体,缺少了对经营者的财产约束,使有些企业家有了冒险的权利,却无承担风险的能力。即使决策失误造成再大的财产损失,企业家仅仅只负名誉、行政、法律责任,不负财产责任,不必“跳楼”,因而国有企业负盈不负亏便是见怪不怪的了。我们正着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岂不知市场体系的形成除社会分工这个条件外,还应有以财产分割为前提的不同的财产主体。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各类资源都归国家所有,企业无法根据市场需要组织资源的横向流动。所以生产资料、资金和劳动力市场很难发育起来,社会资源很难达到优化配置,宏观控制忽紧忽松、产业方向忽东忽西、经济忽冷忽热的周期性摇摆在所难免。我认为,改革产权制度,并不意味把全民所有制都改为企业所有制,更不是一律私有化、股份化。要搞活我们的国有企业,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顺现有的产权关系。
首先,树立市场意识,摒弃政治偏见。以往,我们在很大程度上将以国有制为核心的所有制结构当作政治现象,当作维系社会主义优越性之所在,对这种公有产权制度的接受和维护成为普遍的社会心理定势,变动不得。举例说,一个连年亏损的企业,人们情愿让职工靠贷款、吃补贴,而不愿将它拍卖掉;旧企业只能巩固,不能发生产权转移,否则就是“蚕食国有经济”、“变色”。实际上,卖掉一个缺乏活力的国有企业,收回的资金再投入一个产业结构合理的国有企业,何损于国有经济呢?
第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把政府的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的宏观调控。政府集国家权力机关、宏观经济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于一身。在对国有企业关系上显出明显的矛盾状态:作为资产所有者,必然鼓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展开竞争,更多地实现资产增殖;而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宏观经济管理者,出于平衡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必然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控制企业的经济活动;同时,产权的稳定直接意味着财政收入的稳定,财政支出的压力也影响着政府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的信心。政府对于社会安定和宏观协调的偏重,往往以牺牲资产收益最大化为代价。比如推行企业租赁、承包经营等改革中,政府总是习惯于把各种社会因素纳入承包项目中;又如,产权变更本应与劳动力转移分开,但政府往往要求兼并企业必须同时兼并劳动力。某地为避免一家企业倒闭,政府对其免税、贷款,甚至靠“打富济贫”接济,该企业虽有“起色”,但由于结构不合理,却一下子又挤垮了本地区的几家同行。这说明,产权市场不放开,政府宏观调控与所有者职能不分开,政府在经济管理中尽管“慈父”般地关心企业,结果往往事与愿违。
第三,建立企业法人所有制制度。按照马克思主义再生产理论,甚至在简单再生产的情况下,全部预付资本不管它的来源如何,都必然会转化为积累资本或资本化的剩余价值。经过再生产以后,尽管国有企业的财产在法权形态上仍然归国家所有,但它的价值来源则是企业职工的剩余劳动,国有企业内国家同集体(企业)的矛盾会随着企业的发展而逐渐显露出来。应当承认企业所有权的合理性并以法确认。这是企业具有更大经营自主性的经济基础,是企业自我积累、自我扩张和自我约束的内在动力。陕西省自1988年开始,在几十家机制改革超前试点企业中实行资金分帐(分开国家的和企业的),国有企业的利润除上交利税外,超额增殖部分按比例留给企业,建立专帐,自行投资、经营、并有处置权和收益权。这不失为一种成功的尝试。
第四,积极试行以股份制为主的产权制度改革。股份制是一种包容性很大的产权组织形式,可以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较优选择。它既不改变国有制的性质,又能弃除传统国有制的许多弊病。所有权严格区分为股票为载体的最终产权和生产资料为载体的营运产权,解决了国有企业产权“虚位”的矛盾,使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明晰起来,为真正实现政企分离,消除行政机关对生产过程的直接干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供了最重要的条件。当前,企业的产权关系在改革中日趋多样化,出现了公有制之间、全民与集体之间、公有与私有之间在股份制基础上的联合和联营,这说明了产权制度的股份制改革不仅是大势所趋,而且是大有可为。
第五,改革企业产权管理制度,实行国有资产责任制。凡属国家财产都要进行清产核资,要根据企业门类和现有设备的先进程度,制定合理的资金利润率标准,凡使用企业资产,使用者要有偿,对所有者负责,以保证国家资金的合理增殖和收益,在企业兼并或买卖中必须明确产权关系,坚持等价有偿原则,折价转让,国家资产不得非法侵占,也不得低估价格,损害国家利益。还须辅以价格,税收和财政体制方面的改革,促进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