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病故后,其妻已年过50,没有经济收入,无子,女儿也已出嫁,她的基本生活费无着落,这类情况该怎么办?由谁来负担或解决?请您予以答复, 三原陈凤
陈凤读者:
这类问题不是企业单方面所能解决的,需要社会多方面的协助。
国家财政部1977年6月曾行文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由原企业单位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如其遗属以后生活发生困难,通过自救和依靠集体帮助,仍有严重生活困难确实无力自行解决,而又符合救济条件的,可按一般社会救济办法,由当地社队或街道办事处在社会救济费用内酌情给予必要的救济,企业单位不再给予补助。
从您反映的情况看,其女儿虽已出嫁,但也有依法赡养母亲的义务。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