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在纠风自查中,重新取证,再审错案,蒙冤5载的高陵新华书店终得清白。
1984年10月20日,原高陵新华书店经理张志忠申请成立高陵县新华服务社,县文化局作为主管部门签字盖章批准,县工商局审核颁发了集体性质、独立核算的营业执照。次年3月,乾县杨汉乡供销公司、乾县经委工业供销公司在明知该社经营前提下,竟与该社签订了300吨钢材供销合同,并由乾县经委工业供销公司向东北某地汇款42.7万元。7月27日,该社因超范围经营被高陵县工商局依法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将张志忠等绳之以法,高陵县检察院已为乾县经委工业供销公司,杨汉乡供销公司分别追回25.7万元和5000元。结案两年后,杨汉乡供销公司以乾县经委工业供销公司擅自汇出巨款,给自己造成损失为由诉诸法院,而乾县经委工业供销公司则要求已被注销的新华服务社的主营部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在审理中,乾县人民法院(一审)、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证据审查不严,错将高陵新华书店作为服务社的主营上级(本案第三人)判决其赔偿损失、利息及罚款43万元,并出动法警强行查封帐号、扣压汽车,提走现金9700元,还四处张贴公告拍卖营业大楼,致使近10家出版社与该店断绝往来,正常业务陷于瘫痪,职工工资不能兑现,被省新华书店评为全省:“最差单位”。对此省市新闻出版局、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先后发出“送阅件”呼吁,一些省市领导曾出面协调,但一直悬而未解。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详细调查、取证,日前做出终审裁定:本案一二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予以撤销。 (耿旭东董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