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当前,我国的劳动关系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特征。今年以来,我省各种劳动争议明显增多,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因此,协调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已成为劳动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过去几年中,我省广大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人员辛勤努力工作,克服重重困难,取得了不少成绩,在新形势下,各级劳动部门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积极协调各业务部门与劳动争议处理部门的关系,支持劳动争议处理部门排除干扰、独立办案,使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在维护职工与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持良好的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健全机构,配齐人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日益复杂,工作量也日益繁重,因此,各级劳动部门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加强劳动关系调整体系的组织建设。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一个综合部门,它的工作涉及到劳动力、工资、保险、福利、职业安全、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因此,在人员配备上一定要把懂法律、业务素质较高、年富力强的人员充实到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中,并且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应随意抽调仲裁人员搞其他工作,以保证劳动争议处理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对突发性事件及时、有效地处理。
三、预防为主,强化基础
对劳动争议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发展和保持良好的劳动关系,避免出现突发性事件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劳动部门要变过去的被动预防为主动预防,加强基层的调解工作,通过劳动监督检查等手段,帮助、指导基层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促进社会的稳定。
加强劳动监督检查是预防劳动争议的重要工作。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各级劳动部门要把劳动监督检查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经常深入基层对企业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企业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单位和职工遵守劳动政策法规,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争议隐患,减少和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作是处理劳动争议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各级劳动部门要协同工会切实抓好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作,建立健全企业调解委员会机构,加强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全面开展调解活动,及时主动地协调解决矛盾,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四、广泛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我省几年来已经进行了仲裁员、仲裁庭制度试点工作,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办案制度,做好专职、兼职仲裁员的聘任工作;对未取得仲裁员资格的人员,要积极创造条件参加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办案水平。
五、妥善处理劳动争议,避免集体上访和罢工事件发生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行,各类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各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中,尤其要处理好集体劳动争议,避免发生职工集体上访和罢工事件。一旦发生因劳动争议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和罢工事件,各级劳动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及时妥善地处理,不能扩大事态。
六、学习《条例》,贯彻《条例》
各级劳动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在学习《条例》中,要认真组织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人员、企业行政管理人员、企业工会、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在宣传《条例》中,要开展多层次的宣传工作。一方面要向有关领导宣传《条例》颁布的重要性,取得他们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要向社会进行宣传,使广大企业和职工了解《条例》,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贯彻《条例》中,严格按《条例》规定》坚持办案原则和办案程序,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总之,各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要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在调整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生产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