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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是放给谁的?

2023年09月16日

张守忠

为了搞活企业,特别是搞活大中型企业,国务院制订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下放14项权力。这14项权力究竟是放给谁的?有人认为是放给厂长的,我觉得这种说法欠妥,需要加以澄清。

首先,概念不够正确。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厂长是法人代表。一个是经济组织,一个是人,两者是截然不同的概念,正如国家与国家主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样。如果说放权给企业就是放给厂长,岂不成了“企业厂长”?这显然是说不通的!

其次,这种说法与政策和法律法规精神相悖。改革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在所有的文件里都讲的是政企分开,给企业放权。《企业法》和《条例》规定下放的14项权力。每一项都是指“企业有权”如何如何,而无“厂长有权”如何如何之说。把给企业放权说成是给厂长放权,明显地偏离了政策和法制的轨道。

第三,说法片面,把职工和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撇在了一边。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国有大中型企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职工享有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力。《企业法》赋于厂长以生产经营指挥权,同时也赋于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职工代表大会五项职权。这五项职权和厂长的指挥权同寓于企业经营自主权之中,相互联系,不可分割。例如,职代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有审议建议权,对企业的工资奖金分配和重要规章制度有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对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问题有决定权,等等。确切地说,政府下放的14项权力,是放给包括厂长在内的全体职工的。如果笼而统之地说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就是厂长的权,也就无异于说管理企业没有职工的份儿。那么,《企业法》规定的职代会的职权也就无法解释。

把放权给企业说成是放给厂长,说到底是一个要不要依靠职工办企业这样一个根本性问题。搞活大中型企业,只有深化改革,别无出路。但是必须明确:职工是企业的主体,是改革和建设的主力军,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创造力是企业活力的源泉。只有紧紧依靠职工,改革才能获得成功,企业才能兴旺。《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有这样一段精辟的论述:“增强企业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围绕这个中心环节,主要应该解决好两个方面的关系问题,即确立国家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扩大企业自主权;确立企业和职工之间的正确关系,保证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遗憾的是,有些企业对解决后一个关系问题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和李鹏同志在八届一次全国人代会报告中,都强调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和完善厂长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但是,有的同志对厂长负责制这种领导制度有误解,心目中只有一个“厂长负责”,别的似乎都不存在,所以出现了“我就是企业,企业就是我”,“一切厂长说了算”,乃至以权压法,践踏民主与法制等不正常现象。把权放给企业说成是放给厂长,不过是新形势下换了个说法而已,其实质是眼睛里没有职工群众。这对于全面、正确地贯彻《条例》和企业行使自主权极为不利。恕我断言,如果不能够把经营者的领导权威和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作用很好地结合起来,即使政府不折不扣地放了权,大中型企业仍然难以搞活。只有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把两个关系处理好,大中型企业才会真正具有活力。

(作者系咸阳市总工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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