摇滚歌星崔健从去年起就开始告状,这个状还真让他给告下来了。崔健状告《崔健在一无所有中呐喊——中国摇滚备忘录》(以下简称《崔健》)一书的作者赵健伟和出版者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侵害其肖像权、名誉权的诉讼案一审判决崔健胜诉。
去年9月,北京街头大大小小的书摊上摆出了一本由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崔健》。这部长篇纪实文学的作者署名是赵健伟。此书一面市便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兴趣,尤其是一些崇拜崔健的“摇滚发烧友”更是如获至宝。作为中国摇滚第一人的崔健,自出道以来以其撼人心魄的摇滚音乐作品撩拨得不少人如痴如醉,也给崔健本人罩
上了一个神秘的光环。因此,这本书一出版便成为人们津津乐道的畅销书。仅北京一地发行量就达5万多册。
但人们没有想到,这本书却惹恼了崔健。1992年11月25日,崔健举行新闻发布会,委托两位律师公开指控《崔健》一书的作者赵健伟和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告其侵害了他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理由是:此书在未经崔健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在书的插页上非法使用了23幅崔健的演出照、生活照,而且在一些照片的旁注中使用“低级庸俗”的文字。其中最让崔健恼火的是一张崔健将两脚搭在椅背上休息的形象,旁边用的文字是“操你大爷”;另一张照片是崔健手拿小提琴,身穿军棉衣站在那里,旁注是:“瞧那德性,整个‘小痞子’的感觉”。还有一些诸如:“你丫傻冒一个”、“你瞧我像不像模特”等侮辱人格的语言。崔健认为,这损害了他在歌迷中的形象,侵犯了他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名誉权。
另外,书中发表的4幅崔健童年照,包括崔健“百天纪念”像片和小时候与全家人的合影等从未公开的家庭照片是作者赵健伟在未说明具体用途的情况下从崔健父亲手中要来、擅自用于此书作为插页的。
书中其它一些篇章段落,对崔健的为人作了令其不快的评价,如崔健是—个不成功的人,而是—个成功的艺术家。崔健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激动地说:“这本书不仅仅对我个人构成了伤害,也给中国摇滚事业的发展造成伤害。赵健伟的这本书,使很多人觉得我们是痞子,只有痞子才搞摇滚乐,摇滚乐就是一种痞子文化。这是我绝对不能容忍的。我始终认为摇滚乐是一种很严肃的音乐,它可以给人自信、自由、自然的感觉。我打这场官司不仅为了我个人,也为了中国的摇滚。” 1992年12月4日,崔健作为原告委托大地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就《崔健》一书的两项侵权行为提出:1、要求出版社停止发行此书。2、作者、出版社向崔健公开赔礼道歉。3、作者、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精神损失补偿费5万元。 被告之一、此书的作者赵健伟曾任《中国音乐报》记者。他对此案颇不以为然,认为费时费力打这场“文艺官司”毫无意义,崔健的起诉也毫无根据。他说,写《崔健》一书只是为了如实介绍崔健的音乐创作活动,书前面所用的20余张照片,大都是崔健本人和他父母提供的,谈不上侵犯肖像权。照片的一些旁注是崔健的口头语,他只是用这些语言生活真实地反映崔健本人的个性。既未歪曲、丑化崔健的形象,也未在客观上造成危害后果,因此其创作行为没有损害崔健的名誉权。至于书中对崔健为人及摇滚歌手的一些评价是作者个人创作的自由。记者不仅有报道的权利,也有对不同事物作出不同评价的权利。
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11日上午8时40分到中午12点半双方进行了整整4个小时的辩论。
12点半左右,法庭依据当事人双方陈辩的事实认定:原告崔健一审胜诉,并作出判决:
一、现尚未销售的《崔健》的存书,书中的照片和带有侮辱性的旁注,由赵健伟作出技术处理,不得再在该书中出现。
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一家全国范围发行的文艺类报刊上刊登公开向崔健道歉的启事。启事内容应与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相符。
三、赵健伟赔偿崔健精神损害补偿费3000元,经济损失人民币272元。
四、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赔偿崔健精神损害补偿费人民币400元。
判决后,崔健明确表示不再上诉,北师大出版社也表示不上诉,作者赵健伟的律师表示回去与赵商量考虑后再定。
崔健在法庭上打赢了这场侵权官司。他说,打这场官司只是想敦促我国有关保护个人形象权力的法规法律早日出台。
近年来,文艺圈内硝烟弥漫,官司频起,成为社会和舆论关注的热点。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名人们—个个走上法庭与写他们的记者、作家对簿公堂?玩笔杆子的人究竟怎样才能运用法律知识来规范自己的创作行为?这些官司带给我们的恐怕不仅仅是输与赢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