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厂长,前多年职工没有做也没有想过。改革的浪潮把企业推向市场竞争的海洋,打破了“铁饭碗”,也打破了谁当厂长与己无关的观念。今年以来,我省出现的多起职工罢免厂长事件,正是这种现象的反映。
企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后,谁承担盈亏责任?在企业内部,应该说主要是职工群众。对于垮了的企业来说,厂长个人只能负盈不能负亏。扣厂长工资、抵押金,处分、法办,都无济于事。因此政企分开后,厂长要向职工负责,职工群众应该有选择和监督厂长的权利。这是改革后职工的新要求和新观念。
然而在近期,人们重视了政府给企业放权而忽视了企业内部如何运用和约束权力。有人认定政府放权是给厂长的,而且不要约束。一位厂长讲:“给我资本家的权,我就能把厂办好。”诚然,当前有的企业厂长职权落实不够,但罢免厂长的企业绝不是这回事,而是厂长误把企业自主权作为个人职权,甚至以权谋私,给企业带来严重损害。
西安市一个高压陶瓷电容器厂的厂长长期不抓管理,把年盈利100多万元的厂引到绝境,亏损340万元。职工对他吃喝玩乐、买进口车、挥霍浪费揭露批评,他警告说:“小心我拧掉你的猪蹄子!”
西安市振动机械厂原厂长把厂技术资料、图纸、订货合同转到他的私人工厂,用高薪把技术人员挖走,使工厂濒临倒闭。工人知道后呼喊:“我们和他拼了!”
西安一个制糖厂厂长,个人决定联营、租赁厂房等重大问题,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危困,他卖设备,卖地皮,工人说他是“败家子”,要求质询。9月中旬,职代会以99%以上的多数票通过罢免厂长动议。
可见,权力必须受约束。在公有制企业想要行使资本家权力的人必将栽跟头。
职代会有审议企业重大决策、评议监督干部等职权,但这些职权往往被看成是“软约束”,其建议和意见可采纳也可以不采纳,不采纳时也莫奈何。更有少数领导者把职代会当工具和“拐棍”,有用时捡起来,无用时抛一边。
要使职代会能起到“硬约束”作用,根本在于赋予职代会选择企业领导人和罢免不称职领导人的权力。但有关方面的一些人则认为“这个权不能放”。笔者认为,政企分开、两权分离后,国家对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体现,主要是通过落实承包合同、审计、征税等手段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并由之获得源源不断的税收。厂长是企业法人代表,不是国家代表(谁代表国有资产有待研究),不一定都要由上级任免。事实上,远离企业的主管上级即使有任免权也很难对厂长行为进行有效监督;而职工可以进行日常监督但没任免权。某些厂长滥用权力正是钻了这个空子。
本来,《企业法》已明确规定,根据主管上级决定,职工可以选举和罢免厂长。但遗憾的是,我省至今没一个全民企业在上级安排下民主选举厂长,上面提到的制糖厂,职工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罢免了原厂长,但仍然接受上级派来的新厂长。
职工要求选择厂长与上级任免厂长出现矛盾和冲突。怎么办?我以为解决办法是切实落实企业法赋予职工选择和罢免厂长的权力。考虑情况复杂,产权关系还不明晰,因此厂长人选可采取职工选择与上级任命相结合方式。国有小企业和部分中型企业厂长,可由职代会选举和罢免,报上级批准;大型和部分中型企业厂长,由上级任命,职代会通过,或职代会提任免建议,报上级批准。 (文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