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社会治安的好坏,将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政绩考核、晋职晋级和奖惩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是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监察部十一月十四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中提出的。
规定共提出了六条要求:各级党委、政府都要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在研究决定各地区、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等问题时,要把干部本人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作为一个重要条件,对严重失职,导致治安秩序长期混乱或发生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重大治安事件的地区、部门的党政干部,要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县级以上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要认真行使茳会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