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父亲是一家外资企业的具有一定技能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将来也面临退休养老问题,请问,国家对在外资企业工作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退休养老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西安田时新
田时新读者: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待遇,陕西省人民政府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发布了陕政发[1992]85号文件,即:《陕西省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待遇试行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退休养老以后实行社会保障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凡按规定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第五条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满15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享受退休养老待遇。(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二)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并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累计时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非因工负伤,由县属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1993年4月13日,陕西省劳动厅在《关于贯彻(陕西省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待遇试行办法)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中指出:陕政发[1992]85号文适用范围包括: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百事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