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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审议建议权”是不够的

2023年10月10日

张守中

在职代会的五项职权中,第一项是关于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方面的权力,通常称为“审议建议权”。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职工在生产经营决策上仅有提意见和建议的权力,已经显得不适应了。这是因为:其一,制订和颁布《企业法》的那个时候,由于受“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的制约,企业的经营决策有着比较浓厚的国家行为的色彩,其主要表现之一就是把经营决策权交给了由政府委派、代表政府对企业进行管理的厂长。职工虽通过职代会进行审议,但实际上只是一种参谋作用。自从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情况就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随着14项自主权的逐步到位,企业的经营活动将不再是国家行为,而真正变为企业行为。因此“厂长决策、职工参谋”的格局自然受到冲击。

其二、在企业生产经营决策上职工只有建议权而无决策权,这与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是不适应的。中央早就指出,企业改革要解决好两个关系问题,一个是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一个是企业与职工的关系。解决的办法,前者为企业经营自主,后者为职工当家作主。生产经营是企业最基本、最重要的活动,职工当家作主,首先在这头等大事上应当加以体现。而在现实生活当中,正是因为未能如此,才导致一些厂长无视职工民主权利的问题频频发生。

其三、企业自主经营后,企业的经营成果与职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一旦厂长决策失误而使无权决策的职工承担后果,这对职工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实践证明,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是企业走向市场并驾驭市场的必由之路。这一点,已为不少发达国家企业界人士所领悟,他们纷纷采取“群体决策”。当然,我这样说,并不想否定厂长在决策方面的主导作用,而是说,如果把厂长的主导作用和职工的基础作用结合起来,效果可能会更好一些。

我以为,在不改变职代会性质和不妨碍厂长行使指挥权的前提下,适当扩大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决策上的权力,是完全应该的,也是可行的。根据目前的企业状况,我建议把在这方面“审议建议权”改为“审查同意或否决权”,也许不失为一个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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