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商时报讯 自今年1月20日起,由上海市长黄菊签署的《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开始在申城施行,成为全国之先。
该“法”规定:上海市管辖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港澳台、外国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须按本单位所有在职职工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未达到规定比例,机关、团体等事业单位,应按差额人数空留编制额度;企业、城镇集体经济组织,须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该基金全市统筹,主要用于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就业所需设备和设施改造。规定还提出,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等做法的单位要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