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惠林、尚万君读者:
你们分别来信询问的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有哪些补贴性待遇的问题,我们走访了省上劳动部门,现综合答复如下,供参阅。
按照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陕劳险发(1991)189号文件及陕劳险发(1992)213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所领取的定期抚恤费和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两项之和的标准为: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按50元至60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按40元至50元补助;孤身一人的,可按规定的最高标准补助。享受遗属定期抚恤费和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之和的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工资总额。此外,其吃商品粮的供养对象同时享受以下补贴:省政府陕政发(1988)177号规定的主要副食零售价格补贴(即:吃商品粮的遗属一人者,每月按6元,二人以上者,每月按10元补贴);省财政厅陕财综(1991)014号规定的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对职工的补偿(即:吃商品粮的遗属一人者,每月按4元,二人以上者,每月按6元补贴);省财政厅陕财商(1991)026号文规定的酿造价格补贴(即:吃商品粮的遗属一人者,每月按1.8元,二人以上者,每月按3元补贴);并按省财政厅陕财综(1992)24号文件规定从92年起给吃商品粮遗属发给一定的粮价补;按国家劳动总局(1979)劳总险29号文规定的主要副食价格补贴(即:每户按2.5元补贴)。其它各项补贴其供养对象不再享受。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