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华工商时报消息 重庆市劳动局最近正式出台《商业小型企业公有民营劳动管理指导意见》。
这个意见规定,凡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有民营企业都是用人单位的主体且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
它要求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当地劳动部门鉴证,建立劳动关系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而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招收职工则应到职业介绍所联系招收并依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保险等手续,职工违纪应按国家劳动管理政策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处理,不得无故辞退职工。
《意见》说,未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且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有民营企业承包或租赁期间,职工的劳动关系仍隶属于原发包单位,原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而尚未签订劳动合同者则应立即补签。承包(租赁)方的用工权限由发包方按国家规定给予明确并对其进行管理。公有民营企业的分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列支税前工资费用额。内部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还规定公有民营企业职工在停工待岗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婚丧探亲待遇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