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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规

——学习《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体会

2023年10月10日

周忠群

编者按: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1月10日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这是全省广大职工和工会干部盼望已久的一件大事。这部法规不仅为全省深入贯彻执行《工会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也为我省各级工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做好工会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学习贯彻《实施办法》,对于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和发挥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主力军作用,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工会的合法权益,都将起到重要作用。本专栏从这期开始,分三次刊登省总副主席周忠群撰写的学习《实施办法》辅导文章,供广大职工和工会干部参考。

《实施办法》是依据《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它既体现了《工会法》的基本精神,又有所创新;既有陕西地方特色,又有超前性。

一是《实施办法》坚持了《工会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不照抄照搬《工会法》中能具体执行的条款。《实施办法》只重点强调了工会的性质、工会的根本活动准则、工会的四项社会职能、“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和工会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等内容。《实施办法》的具体条款绝大多数没有重复《工会法》的原条款,都有新的创意并具体化,便于在实际工作中执行。

二是《实施办法》吸收了《工会法》颁布实施后,一些新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工会和涉及职工的规定。《实施办法》中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条款,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定的;关于劳动安全方面的条款采纳了《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企业,其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选举产生”的条款,是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并且有创新,便于操作。

三是《实施办法》对今后有关法律法规有可能对工会和职工合法权益规定的内容,作出了有预见性的表述,具有超前性。《实施办法》规定:工会依法参与劳动关系协调,“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决定”,“基层工会依法代表和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平等协商”。这为工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依照新的法律法规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协调劳动关系提供了依据。县级以上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在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这是符合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向的。

四是《实施办法》具有陕西特色。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是我省创造的,《实施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曾规定:工会“在非常危急的情况下,可支持职工临时撤离危险现场,职工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实施办法》重申了这一规定,为维护职工在生产中的人身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另外,《实施办法》比《工会法》的适应范围有所扩大,为事业单位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劳动权利等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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