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报自去年来跟踪报道的西安振动机械厂职工起诉原任厂长坑害企业一案,灞桥区人民法院已一审判决,原被告正在上诉,是非曲直自有中院裁决。
这个案子给我们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增强人们的法制意识,用法制规范各项经济活动,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如何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如何建立企业内部制约机制?法人代表的权力、义务、责任和起码的行为准则等等。
基于此,本报编辑部邀请各界人士,从社会、法律、监督制约机制、职业道德等方面讨论了本案带给我们的思考。今天发表的就是座谈会纪要,希望以此引发更多的讨论。
寇志新(西北政法学院法学教授、我国著名民商法专家)西安振动机械厂状告原任厂长来勤安一案的法律关系性质是委任厂长经理法律关系,主要案情是厂长违背义务逾越权限,没有经过企业的同意,把企业经营的业务(包括图纸)拿出,去为自己和第三者谋利,给企业造成损害。该厂长的责任应是将上述违背义务经营中所获得的利润全部归还原企业,给企业造成的其它损害也应如数赔偿。某顾问是西振厂的顾问而不是厂长个人的顾问,该顾问本应为西振厂服务,但在这个问题上他没有为该厂服务,而为厂长个人和第三者的私利服务,该顾问和来勤安属于同谋。西振厂和陕振厂的关系则属不正当竞争引起的法律关系,陕振厂既要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西振厂的损失,又要根据它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的规定,给以处罚。
张菊芳(陕西省律师协会会长、原省高级法院副院长)我认为灞桥区法院对此案的一审判决,尽管双方当事人都不服,但仍不失为一份比较公正的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是正确的。但这一案件引发出来的企业法人利用国家、集体授予的经营权,宫仓养私骆驼,借公家的鸡给自己下蛋等问题,只作民事侵权处理,能不能遏制住这种挖国家、集体墙角的行为发生,则需要法学界进一步研讨。从我国目前的刑法条文上看,还找不到明确的条文惩罚这一行为,但在国外的刑法中,对被害人的财产状态施加侵害的犯罪,称之为对全体财产的犯罪,把财产由被害人那里转移到了行为人那里,即构成财产转移罪。此案从法理和情理上讲都构成了这方面的犯罪行为。
吴和平(灞桥区人民法院经济庭庭长、该案一审审判长)作为该案一审审判员,我介绍一下有关情况,并谈点个人看法。这种案件是灞桥法院经济庭建庭14年来遇到的首例案件,有一定的难度。西振厂告的是陕振厂,但法庭认定来勤安是该案的关键所在,将其追加成被告。在处理上,我认为来勤安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在行为上是违法的,而且有事实、有后果,所以对来等人定的是技术权益侵权和经营权侵权。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来勤安在西振厂任厂长期间,管理相对混乱,厂里只对其他人作了限制,而对法人没有限制,类似问题在其它企业也普遍存在,这一点应引起企业界重视。
陈一民(省总工会研究室主任) 西安振动机械厂一事提出了一个尖锐问题,就是怎样建立企业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的正确关系。现在的状况是,经营管理者由政府任命(在集体企业这也是必经程序),经营管理者权力过大,企业内部缺少对其监督制约机制。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经营管理者由所有者选择(不是由政府选择),企业内部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一套科学的治理机构,经理层的权力被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并有有效的制约机构。这便决定了企业与经营管理者之间本质上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可以设想,将来经营管理人员也将进入劳动力市场,在劳动力市场合理流动。另外我感到西振厂的工会和工会主席值得称道。当职工利益和企业利益受到侵害时,工会站出来与这种侵害行为作坚决斗争,理所当然受到职工的信任和拥戴。但现实中,我们一些工会做不到这一点,这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当前保持稳定是一项重要任务,在这方面工会可以做很多工作,但工会在这方面工作中,必须有一个基本立足点,就是要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
李炳超(西安市一轻局集体办主任) 西安振动机械厂原厂长来勤安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损害企业利益,厂职代会罢免他是行使正当的民主权力。做为一名厂长,最起码的应该是一心一意为企业的发展尽心尽力,来勤安不但不是这样,相反却用当厂长的方便将厂里的生产图纸拿出去与别人合办厂为自己谋私利,并将西振厂订的生产合同改为陕振厂的合同,这实属吃里爬外。这些做法违犯了集体企业条例,直接侵害了企业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厂里按照《城镇集体企业条例》规定,召开职代会罢免了他。我们完全支持企业上诉法院,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杨棉楼(西安冶炼铸造厂工人)在企业深化改革转变机制走向市场的条件下,西振厂发生的这种事情带有普遍性,应引起党政及工会各级领导的重视。在一些工矿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工人们辛辛苦苦用血汗钱培养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携企业技术资料或图纸出走的事已不罕见,这种行为不管从法理上讲,还是从职业道德上讲都是不能允许的。所以我认为,关键要从法律和机制上加强对企业法人及技术人员的约制,加强工会的民主管理,让职代会真正在企业中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这样,才不会再出现第二个第三个类似的事件。
范宏安(西安西服总厂厂长)从厂长的视角看这个事情,我认为有一条最要紧:不能为个人谋私利,侵害工厂和工人利益。我市有家服装厂,原任厂长搞了个新厂,把本厂的技术力量全部挖走,把其他工人和离退休人员甩下不管。他倒是一身轻了,可坑害了广大职工。这种情况在一些中小企业还有发展之势,应引起我们警惕,亟需一个约束企业及法人以权谋私和短期行为的法规和机制。
余非凡(西安市总工会轻工工会副主任)去年我们搞了个调查,干群关系紧张突出反映在厂长与职工的关系上,并且矛盾的主要方面在厂长。据分析,厂长素质不高,是导致干群关系紧张的重要因素。现在,职工渴望拥有一个明智的厂长,希望和谐的干群关系。因此,提高厂长素质,已成为摆在各级领导面前的十分迫切的任务。如果忽视这一点,企业的稳定就无从谈起。从我们的调查来看,企业内部的不稳定因素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小企业面临的问题多、潜在矛盾多、内外困难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经受冲击最大的是小企业。特别是集体小企业。象西振厂这样的事,过去有,现在还有,如解决不好,以后还会更多。因此,通过西振厂事件的正确处理,对解决上述问题,稳定和发展中小企业有普遍意义。
李怡霞(省总工会副主席)这个案子是继去年辽宁“两机风波”之后,发生在我们陕西的一个非常典型的事件。此案涉及了三对矛盾。厂长——企业;技术人员——企业;工人——企业。这三对矛盾互相交叉,错综复杂,但最核心的问题是一个,就在谁是企业的主人?理论上工人阶级是主人翁,但在原西振厂这样的单位,职工很难发挥主人的作用。厂长的权力是职工给的,他们的权力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企业行为,如果这种权力不受约束,势必走向反面、导致混乱、影响社会稳定。西振厂工会从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出发,通过了职代会罢免了原任厂长,又依法起诉了原厂长,这说明广大职工的民主、法制意识明显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法律的完善,呼唤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的进一步确立。我们希望理论界、企业界和广大职工继续关注此案的审理,继续就这一问题展开广泛讨论,引发更多的积极思考,从而做好稳定企业、稳定职工、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工作。同时我们切盼西安振动机械厂的职工振奋精神,克服困难,尽快发展生产。本报记者周新安韩庚杨令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