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顾问:
今来信询问,哪些单位(企业)可以办理劳务输出的业务;国家有些什么具体规定? 宝鸡 袁欣
袁欣同志:
关于“劳务输出”的有关规定,前不久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回答了您询问之事。
经国务院授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作为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可以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大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有能力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与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相应的人员、资金、技术等经营条件;有对外提供劳务人员的实绩。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赋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代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对外提供劳务人员;无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可以选择有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
二、规定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享有对外洽谈、签订合同和实施项目的自由权。
三、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要建立对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前培训的制度。加强外派劳务人员在政治、技术、外语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劳务人员的素质。企业要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劳务人员在国(境)外工作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企业应负责予以维护。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不服从协调、违法经营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吊销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直至部分或全部取销对外业务经营权的处罚。 成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