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渭南一事业单位的女工,上有一个姐姐,下有两个弟弟。母亲早年亡故,姐弟四人和父亲相依为命,以后都各自成家立业。父亲因病于去年逝世。临终前,父亲把我们四个子女叫到身边,写了一份遗嘱,也许是因重男轻女思想起作用,把房屋分给了两个弟弟,把洗衣机分给了姐姐,把电冰箱分给了我。这份遗书上签上了父亲的名。我们当时都表示没有意见。大姐对父亲和我及弟弟提出将遗嘱由她保管,并表示以后决不会违背父亲的意愿。
父亲去世后,去年底大姐听人说女儿与儿子一样,应享有继承财产的同样权利,遗产应当平分,并与弟弟们争吵。弟弟们不服,要她交出遗嘱,大姐看两个弟弟不听她的,索性当面将一纸遗嘱烧毁,并说让弟弟们死了这条心。后来,大姐又搬进已分给弟弟们的房子,并把弟弟家的东西扔在门外。为此两个弟弟诉讼到法院。
可是法院审理结果,既没有按父亲的遗嘱处理,也不按大姐提出的平分遗产的要求处理,反而取消了大姐的继承遗产的权利。法院这种判决是否有失公正?
渭南 李小丽
李小丽同志:
你信中谈到了你家的遗产纠纷,我的看法是这样的:你父亲立遗嘱时,你们姐弟四人均无意见,本应按遗嘱的方案处理。至于你父亲是否有重男轻女思想,这是另一回事。但这份遗嘱是你父亲亲笔写的,是他的真实意思。既然你父亲留下了自书遗书,且具有法律效力,你大姐就不能违背遗嘱,另搞一套了。
更错误的是,你大姐自作聪明,将你父亲留下的遗书自行销毁。强占房屋,将弟弟家的东西扔在门外,这就更无理了。我认为,法院认为你大姐丧失财产继承权,是有法律根据的。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法院是否根据上述最后一种行为作出这样处理呢?我想恐怕是这样的。因此不能认为法院的处理“有失公正”。
翟宽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