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街头小摊上出现了一本“贾平凹著”的书——《霓裳》,颇引人注目。这部赫然标明“贾平凹”和“中国戏剧出版社”字样的《霓裳》声称是贾平凹的又一部长篇力作。然而,前不久贾平凹发表声明:“近日社会上发行的署名贾平凹的长篇小说《霓裳》并非本人所写。对此盗用本人姓名出版图书的非法行为,本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看来此书非贾平凹所写了。但近日,围绕贾平凹氏的声明,小说《霓裳》引发了一系列颇富戏剧性的微妙的风波,甚而超过《霓裳》本身。在这场风波中,受牵连的各方,各执一端,个中真伪难辩,欲说还休。
一、两本《霓裳》殊途同源
街头小摊上署名“贾平凹著”的《霓裳》显然是通过“第二渠道”发行的,首次印刷达10万册,且不包括对“此版”的盗印。在贾平凹氏发表声明之后,一些采访了贾平凹本人的新闻媒介在报道此事时,均称此书内容庸俗不堪,写作手法粗糙,显然“不是出自贾平凹这样一流的作家笔下”,一定是某个半拉子文人所为。
然而,以《中国模特》摄制组名义发表的声明,提出另一种异样的说法,声明如下:“根据我组编导、摄制的电视系列剧《中国模特》改编的小说《霓裳》近期由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时,只署了‘贾平凹等著’。贾平凹实际上只参加了《中国模特》的剧情策划,撰写此书的作者为莫言、苏童、余华、格非、史铁生、朱晓平、杨争先、叶兆言、吴滨、刘毅然等10位作家。据知,近期还有只署‘贾平凹著’的大量《霓裳》盗版书行市。这些都与《中国模特》文学剧本及据此改编的小说创作实情不符,并侵犯了策划者、创作者的应有权益。”这就是说,除了“贾平凹著”《霓裳》之外,还有一本“贾平凹等著”的《霓裳》。
关于《霓裳》出书的经过,北京大象文化有限公司总裁吴滨《中国模特》的策划者、投资者、《霓裳》作者之一介绍说:今年1月,有曹××、蒋××两位先生以“中国戏剧出版社”名义,来到大象文化有限公司商议购买《中国模特》剧本并改编成小说出版的事宜。他们建议改书名为《霓裳》。大象公司同意了更改书名建议。至于盗版的“贾平凹著”是如何出笼的,就更为离奇。据中国戏剧出版社有关人士称,该出版社的正宗《霓裳》还未发行,盗版《霓裳》来自何方,他们也在查找。而据《中国模特》总策划者之一的白桦(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总编助理)透露,他在北京街头发现大量盗版《霓裳》时,当即找到当初代表中国戏剧出版社到大象公司洽购出版权的曹××、蒋××二人质问此事,他俩开始声称不知此事,之后又承认此事与他们确有牵连,并愿意以经济过赔方式对此事进行补救。
二、贾平凹到底写没写
对于这个问题,贾平凹本人的回答十分干脆:无论是“贾平凹著”还是“贾平凹等著”,都与他毫无关系,并且电视系列剧《中国模特》他也“没有具体写过什么”。只是写了一个500字左右的故事梗概,之后由作家朱晓平进行再创作完成剧本。值得注意的是,出版“贾平凹等著”《霓裳》一书的中国戏剧出版社方面,坚持认定参与撰写《霓裳》的10位作家的名单中包括贾平凹。出版社一位负责人透露,他手中有一份“可以澄清所有疑惑的协议书”。
三、谁是黑手谁侵权
贾平凹在与律师白保群谈话时说,“今年3月中旬,××拿了一本《霓裳》,说他上了书商的当,将书出版并用了我的名字,参与此事的还有吴滨等人。对此事我很气愤,当时在北京就想处理此事,但考虑到与××关系挺好,就未处理。后来《霓裳》书越出越多,造成的影响越来越不好,觉得需要认真对付了。”他在前不久写给白烨的信中也说:“……《霓裳》一书,来电话询问的不断。且西安市面上的版本与北京不同,完全没有‘等’字,后边也没有那七八个作者名字。我是得声明了。您可来信告诉,若是纯书商所欺骗,我得让其赔偿。”
据了解,贾平凹现已正式委托律师代理起诉中国戏剧出版社及有关人员侵犯其姓名权案件,不过他同时又要求律师在处理时“不要涉及老乡××。”同时,“受全体创作者委托”的《中国模特》摄制组在其声明中指责“贾平凹等著”《霓裳》和“贾平凹著”的《霓裳》都侵犯策划者应有的权益,但摄制组迄今还只是“保留”就此事追究盗印者的权利,而未进一步追究到不是盗印者的“贾平凹等著”的出版者中国戏剧出版社。
作为“贾平凹等著”的《霓裳》的出版者的中国戏剧出版社,对于贾平凹等指责出版社侵权,表示证据在手,不怕打官司,同时又通过各种途径与贾平凹本人直接联系解决此事的方法,但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
四、柳暗花明山重水复
受各方关注的《霓裳》侵权
案,自从贾平凹委托律师维护合
法权益后,是非真伪已渐趋明
朗。在法律的压力下,有关人员近日或亲赴西安,或托人瞩友拜访贾平凹及其律师,检讨过失,请求案外调查而不要提起诉讼。
据陕西天平律师事务所白保群、朱锐律师赴京调查取证后查实:今年1月19日,曹××,蒋××二人与北京大象公司总裁吴滨洽谈后,购得《霓裳》一书的著作转让权。2月15日,蒋××又代表曹××与中国戏剧出版社签约,将此书的“独家专有出版权(限大陆简体字)授予中国戏剧出版社,有效期拾伍年。如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权益,本人及曹××先生将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出版社造成的损失。”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大象公司的转让书及曹、蒋二人的授权书上,均写明“贾平凹……等作家”或“贾平凹等十位作家撰著的《霓裳》一书”字样。
至此,有关这一风波的各种传言和遁辞都不攻自破了。这一风波也告一段落了。
对于当事人的和解请求,天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卫金恩表示:和解的大门敞开着,能否和解决于戏剧出版社和大象公司的态度。
这一场一波三折的戏中戏终于有眉目了。但是最终的解决方法是什么呢?对簙法庭看来理在贾平凹一方。由于这是一桩关系很复杂又很微妙的著作侵权案,不仅涉及一人,所以这场风波很可能在最终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不了了之。
(摘自《信息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