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据说,政府对退伍义务兵分配工作后,在签订劳动合同和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请问,优待的具体规定有哪些方面?
商洛读者:方询清
方询清读者:
国家民政部、劳动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行文规定,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单位的退伍义务兵,与用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退伍义务兵自愿签订有期限合同,则应当允许。在合同期内,用工单位不得随意辞退。鉴于义务兵在部队服役几年,退伍后转换职业需要有一个适应过程,因此应给予一年以上熟悉业务、技术的时间。在此期间内,接收单位不得以优化劳动组合为由使其离岗,应组织他们进行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退伍义务兵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不得低于他们入伍时参加工作的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平均水平;退伍义务兵自愿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后需要再就业时,劳动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介绍其就业。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