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需要仲裁委员会仲裁。请问,仲裁过程中有关时效是怎样规定的?汉中读者:宏娟
宏娟读者:
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确实有个时间区分,前不久榆林、扶风的几位读者也来信提到了此类问题,现一并作答,供你们各自参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仲裁”一章第23条规定:“当事人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第25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第26条规定:“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第2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第30条规定:“当事人对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32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