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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6日
江苏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建立人民教育基金。凡在江苏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全民、集体、乡(镇)村企业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个人均需按月工资收入额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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