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总十二届二次执委会议上,全总主席尉健行在闭幕式上作了题为《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契机推动工会改革和建设,在改革发展稳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的重要讲话,其中指出:工会抓住集体合同这个重点,就如同抓住了贯彻实施《劳动法》这个系统工程的总枢纽、总开关。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表明劳动合同必须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的、必备的法律形式,是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最低工资、加班工资、劳动保护等一系列劳动权益的有效保护。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采取欺诈、威胁等强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同时劳动合同签订的程序、内容必须合法,否则无效。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七项内容:(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如3个月、3年或更长;无固定期限的,一般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如以某项工程竣工为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与终身雇佣并不绝对冲突,如20岁的职工订为期40年的劳动合同,实际上就是终身雇佣。按照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只有时间长短之分,不分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等。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明确工作的具体岗位和职责,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变更或调动。由于《劳动法》将奖惩权下放给了用人单位,因此劳动纪律成为劳动合同中重要的内容,必须明确约定。
劳动合同除必备的七项内容外,还可以协商约定其它内容,只要自愿、合法即可。如试用期和保密事项的约定。劳动者对于试用期的约定应慎重,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给予的待遇相对较低,且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