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讯 劳动部新近发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重申,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同时还规定了职工加班加点和节假日工作的工资支付标准。
这项依据《劳动法》制定的部门规章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代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其工资。
该“规定”还指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此“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