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启文
《劳动法》实施后,在我省国有建筑施工企业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国家劳动用工的有关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笔者最近参与了一次调查,在调查中发现:
违反国家新工时制度规定。由于施工任务、工期、材料供应、设备、管理等方面原因,生产一线随意延长工作时间、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周工时一般都超过90小时,有的月加班数等于或超过法定上班天数的1倍多,法定节假日被挤掉了,按工龄计算的年休假也从未执行过。这对职工身心健康、家庭生活及恋爱婚姻都带来一定影响。
工资发放混乱,克扣、拖欠工资时有发生。省属某建筑单位拖欠工资长达数月之久,计99万多元;有的单位不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工人反映从未享受过假日加班双工资待遇。克扣工资现象五花八门,如老职工有病,一天发1.5元生活费,青工有病发1元。最为突出的因施工任务不足,给放假职工不发生活费,造成职工生活困难,屡屡上访,个别单位对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职工也停发工资。
违反国家用工制度。以外包工(农民包工队)代替自有职工较为普遍。尤其是外地工程,雇用的外包工占90%以上。在与外包工建立劳动关系上不能依法签定合同,有的根本无合同,有的“三证”不全,有的合同到期既不续签又不解除,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签定的合同条款内容也不规范,约束劳动者行为的多,体现企业对劳动者承担责任的少,如合同中普遍规定:发生工伤事故,由外包工自负,企业不承担责任等。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职工个人劳保防护用品普遍不能按时发放,工作服、雨衣、胶鞋等,有的长达6年不能更换,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工人,如架子工、电焊工、柏油工等缺乏定期健康检查。少数单位不注意女工劳动保护,借产假放长假者有,哺乳期不发工资者有。外包工宿舍透风漏雨,卫生条件差。有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也不乏其例。
不能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假职工不发生活费,属个人应交的保险费已无力上交,属用人单位交的部分也不交。职工医药费拖欠严重,有一家企业仅离退休职工被拖欠的医药费就有160多万元,拖欠时间最长的有5年之久,在职职工也有类似情况发生。
这些问题暴露了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适应市场经济需求上务必用《劳动法》规范自己的劳动用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