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名农村女青年,经人介绍到一私营服装厂打工。入厂时老板要收取1000元,做为工作时损坏设备、材料的押金。请问国家有这样的规定吗?咸阳读者白燕
白燕同志:
私营服装厂老板这样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国家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指出: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百事通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