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电 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就职工工作时间作出新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作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它工作和休息方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和不能实行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