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学路
今年1月23日,北京电影制片厂录音录像公司(以下简称“北影音像公司”)将一纸诉状呈递给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状告北京电影学院侵犯了该公司享有的对老作家汪曾祺的小说《受戒》的改编权和拍摄权,从而拉开了影视界新年第一场涉及知识产权的诉案的序幕。
1月24日,记者分别采访了北影音像公司的编辑娄楠、该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王颖及该公司委托承办此案的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的马晓刚律师,了解到了有关此案的基本情况。
1991年,北影音像公司欲将汪曾祺创作的反映我国苏北地区某小城30年代风土民情的小说《受戒》进行改编和拍摄。
1991年10月份,北影音像公司的娄楠和剧本的剧作家秦培春一起,在汪曾祺家共同商讨了改编和拍摄汪的小说一事,并达成初步意向。
1992年3月11日和5月5日,北影音像公司经理李保平和汪曾祺分别在《电影、电视剧改编权、拍摄权转让合同》上签了字,明确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包括以下几条主要条款:一、汪曾祺允许北影音像公司对他的《受戒》、《大淖纪事》、《徒》三部小说进行改编及拍摄。二、汪曾祺保证三年内不将这三部小说的改编权及拍摄权转让他人,期间为1992年3月15日至1995年3月15日。
合同签订后,北影音像公司开始为改编和拍摄汪曾祺的作品做准备,一方面委托秦培春进行改编工作,一方面物色演员和选择导演。
今年1月14日上午,北影音像公司《受戒》一片的责任编辑偶然在街头报摊买到一张刚出版的《戏剧电影报》,该报一篇题为《(受戒)入围法国短片电影节》的400字短文引起了他的注意。这篇文章透露了“北京电影学院89级学生邱怀阳导演的毕业作品《受戒》近日入围法国克雷芒·费朗短片电影节”的消息。娄楠马上意识到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随即向公司领导进行了汇报,并将此情况用电话通知给汪曾祺先生的夫人。中午,北影音像公司与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接触,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马晓刚律师代理此案。
自1月16日开始,马晓刚律师、娄楠和王颖在几天内或一起或单独先后去了几次广电部电影局外事处和广电部外事司,得到的答复是:北京电影学院拍摄的《受戒》,作为学生作品在去年10月份参加一年一度的“朗格鲁娃国际学生电影节”是经过了报批的,但该片要参加“克雷芒·费朗短片电影节”,有关部门并不知道。1月17日,娄楠、王颖、马晓刚一起去北京友谊医院征询正在准备做手术的汪曾祺先生的意见和态度。汪曾祺对此事表示很忿慨,他说将全力支持北影音像公司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动。
1月23日,北影音像公司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起诉状叙述了认为被告北京电影学院侵权的事实和理由,提出了“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影片拷贝;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担负诉讼费”等几项诉讼请求。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马晓刚律师认为,被告改编和拍摄《受戒》,不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
因拍摄《受戒》而成为被告,这也许是北京电影学院所始料不及的,而北影音像公司之所以要走上法庭,除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外别无他求,在克雷芒·费朗短片电影节还未拉开帷幕之前,一场因《受戒》将参加该电影节的报道而引起的诉案却先在京城掀起波澜,这引起了人们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