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
据报载:今年3月7日,珠海一韩资企业——瑞进电子有限公司老板因不满一班组工人违“规”,则勒令“组长举起双手,工人排队跪下”。虽然此事受到了当地劳动管理部门的处罚,但该公司老板的所作所为和我们同胞“忍辱”求生的举动,读来使人感到可哀。
国有国法,厂有厂规。作为一国公民、一厂职工应该自觉地去遵照执行是无可厚非的。但规章制度也好、纪律条文也罢,都应以国家法律所规范,任何人都不能违法制定所谓的厂规厂纪,更不得在执行中以“不知道在中国这意味着对人格的污辱”为由,而践踏他人的合法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正式实施两个月后,还出现此类外资企业老板侵害劳动者权益、污辱人格的事情发生,怎能使人不惊讶呢?侵害公民人格、人权为中外法律所不容,难道外国老板就例外吗?
瑞进电子有限公司的员工们作为劳动者,作为中华民族一员,是依靠自己双手和汗水换取劳动果实的。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理应通过工会或法律使其得到保护,而我们的同胞可悲之处是采取了舍弃自尊、不要人格、在他人淫威下举起了双臂、弯曲了双膝的下下策。这种屈辱的办法怎能使人不感到可悲可哀呢?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职工群众是企业的主人,绝不是屈从于他人淫威之下的奴隶。我们与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应该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同胞们,请挺直劳动者的腰杆!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