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如何使用“尚方宝剑”?

2023年09月16日

邹积升

《劳动法》的实施是我国亿万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实施中,有许多问题需要认真学习和研究。现就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谈谈自己的体会。

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问题而引起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执。正确处理劳动争议不但可以维护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而且还可以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劳动法》颁布以前,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基本上是行政领导说了算,是利用行政手段进行处理,从某种程度上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应有的保护。比如在企业里,车间主任叫你加班,你就得无条件服从,好的还给你加班费或是轮休,不好的什么也不给,让你“尽义务”。而今天,劳动者拥有自己的法律《劳动法》这柄尚方宝剑,一旦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了,就可以举起这一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例如,《劳动法》第17条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出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由此看出,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可向本单位劳动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组织,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接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按自愿原则依法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调解并非仲裁的必然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

由企业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法争议仲裁委员会,其成员必须为单数,仲裁委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负责人担任。当劳动争议发生后,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应于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收到仲裁决定立案后,应向当事人、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收集必要的论据,查清争议的起因、经过和结果,待分清是非责任后便可开庭仲裁。仲裁委在仲裁前可以主持调解,如调解无效,则应及时进行仲裁,制作仲裁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当事人如果对裁决不服,不能再向上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复议,而只能在收到裁决书15天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若当事人在15天内未对裁决提出异议,则裁决书生效。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就必须履行,否则,对方当事人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不服仲裁争议的案件,属于劳动争议的最终解决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然也就适用两审终审制度和再审制度。有了如此完善的程序,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定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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