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晚报讯 北京市十届人大十七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据此办法,经营者在经营中必须遵循“真名制”,违反者将被重罚。
这一办法规定: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利用他人柜台或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标明其自身的真实名称和标记;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提供者应加强管理,监督参展者和场地、柜台的使用者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对经营者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