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家中日合资酒店的人事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时常遇到受雇的员工在合同期内不辞而别、自行离职,给酒店造成声誉上和经济上的损失,请问对这类问题应如何处理? 西安周楠
周楠同志:
员工在合同履行期内不辞而别,自行离职,是违约行为。应依法给用人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双方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责任的内容,其中包括职工在合同履行期内随意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承担的责任。
劳动合同—旦订立,作为劳动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见,员工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是有一定条件的。
劳动部最近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①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②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③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④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所以,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时,除法律允许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百事通23